又一例,证监会最新发布!

admin|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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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证券日报之声

  继紫晶存储案后,又一例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案例出现。

  10月25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的公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的公告》两则公告。

又一例,证监会最新发布!

  来源:证券日报之声

  继紫晶存储案后,又一例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案例出现。

  10月25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的公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的公告》两则公告。

又一例,证监会最新发布!

  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截图

  东兴证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对其在泽达易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业务上涉嫌未勤勉尽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两家机构当事人分别就上述事项向证监会提交了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证监会依法予以受理。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分别与上述两家机构当事人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并决定中止对当事人的调查。

  此前,泽达易盛案全部适格受损投资者7222户已获得全额赔偿共计2.88亿余元。

  两家机构交纳惩戒性承诺金

  合计1.98亿元

  公告内容显示,依据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东兴证券及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泽达易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承销、持续督导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调查;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泽达易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及年报审计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调查。两家机构当事人分别就上述事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受理。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分别与上述两家机构当事人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并决定中止对当事人的调查。

  根据承诺认可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以下承诺,以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一是交纳承诺金。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东兴证券交纳惩戒性承诺金共计1.05亿元;天健所交纳惩戒性承诺金共计9261.13万元。两家机构交纳惩戒性承诺金合计1.98亿元。

  对于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前期东兴证券、天健所与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在上海金融法院调解下共同积极赔付投资者损失,截至目前泽达易盛案全部适格受损投资者7222户已获得全额赔偿共计2.88亿余元。鉴于本案适格投资者损失已全部得到赔付,当事人无需再交纳投资者损失部分的承诺金。

  综上,东兴证券、天健所应当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5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交纳承诺金人民币1.05亿元、9261.13万元。该部分承诺金将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二是进行自查整改。东兴证券、天健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并采取内部惩戒措施,强化合规风控管理能力,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核查验收。

  东兴证券和天健所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结合本案情况开展深刻反思,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执业培训,提高执业能力,并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检讨报告。

  投资者此前已获赔付

  2023年12月29日,证监会分别与紫晶存储案四家中介机构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对四家中介机构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在4家中介机构付出了总计约12.75亿元的经济代价(包括10.98亿元投资者损失,以及1.77亿元承诺金),并按照证监会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后,2024年8月30日,证监会依法终止对4家中介机构调查。新证券法实施后首单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案件正式落地。

  此前,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以调解结案,今年1月17日,上海金融法院表示,上海金融法院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案投资者发放赔偿款共计2.8亿余元,现已发放完毕。因此,此次东兴证券、天健所只需要缴纳惩戒性承诺金。

  今年6月份,在2024陆家嘴论坛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谈及投资者保护时曾表示:“推动更多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当事人承诺等案例落地,为投资者获得赔偿救济提供更有力的支持。”10月18日,吴清在2024金融街论坛年会上提出,针对一二级市场定价、投资者保护等制约市场功能发挥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带动制度完善。

  业内人士表示,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是新证券法规定的新型执法方式,在提高执法效率、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尽快恢复市场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境外成熟资本市场适用较为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