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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5日,江苏宏微科技(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微科技”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江苏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因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于2023年12月6日-2024年10月8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10月9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赵敬国律师专栏)
2024年11月4日宏微科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95号)。经查,2023年12月6日,宏微科技在《2023年12月5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自愿披露“今年全年经营稳定,目前根据在手订单来判断,预计明年将继续保持不低于50%的高速增长”。但是,公司在2024年上半年出现业绩大幅下滑,经营情况已发生明显变化,且2024年9月6日,公司完成2024年全年业绩目标调整,公司直至2024年10月8日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表(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23日)》对公司《2023年12月5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关于2024年业绩预计情况进行补充披露,补充披露不及时,未能保持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持续性。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23年12月6日-2024年10月8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10月9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信本股民索赔团队提醒,宏微科技收警示函,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信本股民索赔”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维权条件:
宏微科技:于2023年12月6日-2024年10月8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10月9日及之后是否卖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宏微科技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敬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赵敬国律师,于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法学理论知识扎实,曾在高校任教。2004年起开始律师执业,承办过千余起各类诉讼案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争议处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证券纠纷、金融、不良资产等方面的业务。执业至今,赵敬国律师代理投资者诉多家上市公司索赔案件,已经胜诉或已经获赔的案件包括中安科索赔、中兵红箭索赔、步森服饰索赔、中潜股份索赔、奥瑞德索赔、獐子岛索赔、天神娱乐索赔、抚顺特钢索赔、飞乐音响索赔、香溢融通索赔、延安必康索赔、欢瑞世纪索赔、紫晶存储索赔、泽达易盛索赔、安妮股份(维权)索赔等。)